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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环保局依法查处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厂

[摘要]2015年12月23日,桐柏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毛集镇老铁山水泥厂院内一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即违法建设并已投入生产使用。因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处置,局监察大队和局领导班子高...

  2015年12月23日,桐柏县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毛集镇老铁山水泥厂院内一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即违法建设并已投入生产使用。因涉及危险废物的违法处置,局监察大队和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了调查询问、勘察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并根据基本事实,当天即将案卷移送县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我局依据《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4.1.1:“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行业来源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废物代码431-001-31,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业产生的废渣、铅酸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因此,该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厂内堆放的废旧铅蓄电池壳(包括加工的塑料颗粒)、极板和生产废渣均可认定为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5号)第一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目前,县公安机关已完成立案调查,对4名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并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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