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6月,南阳迎来夏季高温天气。炎炎夏日,劳动者关注的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如何?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08年我省发布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和工作场所温度超33℃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日10元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目前,我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仍是2008年我省发布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天气停工,不得降工资
高温天里,企业应如何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2012年国家的有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作业中暑,也能申请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高温中暑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不发高温津贴 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据介绍,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有关负责人表示,若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电话:63180789 63137542。 【预览并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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