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管理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思路,坚持“分类治理、从严执法、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城区交通秩序的治理力度,不断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城区公交线路,建设城市公交,优化城区出行环境,为创建文明城市打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治理城区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出租车、客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和相关车辆参与非法客运等行为,提升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同时,有序分配城市客运资源,规划建设城区公交,逐步实现城区公交全覆盖,营造更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整治重点:
1、分类治理,标识化管理。对县城规划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居民自用和商户货运机动三轮车、电瓶车进行登记、审核,统一标识外观,统一发放证牌。
2、依法取缔非法营运机动三轮车、电瓶车;禁止未安装自用标识的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在严管范围通行;依法严厉打击、取缔改(拼)装、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机动三轮车、电瓶车。
3、依法整治规范各类居民自用、商户货运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在城区道路的行驶行为,依法查处乱停乱放、乱掉头、在禁行区行驶、闯红灯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
(二)出租车整治重点:
1、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4、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7、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三)客运班车(含城乡公交车)整治重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2、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3、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4、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5、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严管范围
(一)严管区域:淮源大道(含路)以北,三源大道(含路)以南,桐银路(含路)以西,乐神路(含路)以东。
(二)严管地点:“三站”(即宛运桐柏站、中心汽车站、火车站)、“三场”(即体育场、盛源生活广场、禄康源百货广场)、“三院”(即县人民医院、县三医院、县中医院)和“五校”(即一高、二高,城关一小、二小、三小)。
(三)严管街道:大同街、新华街、淮安街、桐山街、文化路、乐神路、淮源大道、淮河路、桐银路、三源大道。
(四)严管范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情况进行扩大,直至全覆盖。
五、分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1.宣传发动
(1)召开桐柏县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在社会和电视台公开发布《桐柏县依法整治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各单位通过电视、通告、文件、短信、宣传车、宣传资料、校园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全民支持城区交通秩序整治的浓厚氛围。舆论宣传要贯穿整治活动的全过程。
(2)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做好正面引导以及信息宣传工作。
(3)相关乡镇(园区)要深入到户,向辖区内住户宣传开展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的必要性,宣传县政府开展整治的目的、意义。
2.调查摸底
(1)对非法生产、改装、销售机动三轮车、电瓶车的门店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归类造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由相关乡镇(园区)、出租车公司、客运公司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的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出租车、客车、非法从事客运车辆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辖区居民拥有的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出租车、客车、非法从事客运车辆的车型、数量、用途,以及车主的详细地址、原籍、家庭条件、从业状况,逐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标识化管理阶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自用和商户货运机动三轮车、电瓶车进行登记,车主需持有所在村委和乡镇(园区)提供的证明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自用车辆”标识。车辆登记、制挂标牌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
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和第二阶段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标识的办理情况,在三站、三场、三院、五校严管区域和严管街路口处设多支执法队伍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1、严格管制:(1)、对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出租车、客车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2)对非我县和非城市规划区的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机动车在城区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从严查处,予以取缔;(3)对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有自用标识仍参加非法营运的从严从重查处;对机动三轮车、电瓶车特殊群体参与非法营运的逐步取缔,但不准进入严管街和严管地点。
2、机动三轮车、电瓶车分类处理:参与非法营运车辆,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规定的:第一次查处,予以警告,写出书面承诺,喷印非法营运标识(禁止非法营运),由所在村委出具证明,所在乡镇(园区)相关人员担保并领回车辆;第二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暂扣车辆,处500—1000元罚款;第三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现场销毁。
自用车辆参与非法营运的,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规定的:第一次查处,取消自用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暂扣车辆,处500—1000元罚款,喷印非法营运标识(禁止非法营运);第二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暂扣车辆,处5000元罚款。第三次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现场销毁。遮挡标识的按无标识处理。同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行为,各执法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各类法律手续。
(四)巩固提高阶段
县交通、公安、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联合执法、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要坚持集中整治活动与日常巡查相结合,建立常态化的管理体系,坚持常抓不懈。加大督查力度,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工作实效。
桐柏县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预览并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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