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6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搬迁补助方式,原先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分担1000元。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是新一轮脱贫攻坚的“当头炮”。我省今年计划投资39.85亿元,建设搬迁安置点349个,对9.74万深石山区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目前,这些安置点已全部开工建设。但是,易地扶贫搬迁存在后续扶持不得力、扶贫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为此,我省进一步出台新举措,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意见》提出,全省各地要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精准扶贫,科学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后的脱贫举措,预先谋划搬迁群众技能培训、产业发展、创业就业等具体途径和措施,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对搬迁群众后续脱贫的支持力度。要认真核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对象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要合理选择安置地点,坚持相对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要严守建房标准,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要创新补助方式,依据各市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搬迁任务和申报的投资建议计划,省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筹集资金,下达计划,并根据各地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实际申请金额下达资金,实行县市包干使用。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同时,《意见》在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就业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记者 李运海) 【预览并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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