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2-10 10:14 我要投稿
本报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12月9日上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郭有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6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庞景玉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郭有明涉嫌受贿案。
根据指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担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书记、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昌市委书记、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稻花香集团、宜昌富连江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峡鸿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在企业改制、改变用地性质、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郭有明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其弟、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有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郭有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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