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10 11:49 我要投稿
宛人才〔2015〕1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宛发〔2015〕19号)14个配套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9月29日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 团队评审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所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通过评审认定产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和学历兼优,专业和贡献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同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五条 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按评审认定等级,引进5年内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二章 评审认定机构 第六条 成立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 第七条 评审认定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名,专职委员15名左右。评审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审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专业、门类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工业类、文化社科类、卫生类、教育类、农业类、创新创业类、技能及其它类7个专业评审认定组(以下简称专业组)。 第三章 评审认定对象 第九条 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根据我市现行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类高端人才和高级人才。其中包括: 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主要包括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省级领军人才(C类),主要包括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市级领军人才(D类),主要包括市(厅、局)级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高级人才(E类),主要包括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市(厅、局)级以上表彰的规模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条 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能够产生创新创业成果的各类人才。团队分为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两类。创新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创业团队是指带技术、项目、资金等落户南阳创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优秀团队。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的项目是指《办法》中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所涉及的相关项目。 第四章 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直接向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根据需要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审批表》。 2. 身份证。 3. 南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 4.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完税证明;属柔性引才的,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等。 5. 最高学历证书(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 6. 最高学位证书(具有学位的人员提供)。 7. 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 8. 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9.项目立项证明(项目类评审认定提供)。 10.E类人才中拟按博士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博士学位的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11.D类和E类人才中拟按高级职称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是在外省行业部门评审通过的,原职称需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确认,所需材料和确认流程详见河南职称网。E类人才中拟按高级技师条件认定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是在外省行业主管部门取得的,需按我省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12.符合我市现行人才分类目录规定条件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等。 (二)初审。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类转交各专业组,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业绩、成果、贡献、项目可行性、合同协议等论证和评议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委员会在专业组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四)审核。评审认定委员会将评审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批发证。对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颁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评审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和评审时间。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常年受理申报材料,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按照“一人一策、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第五章 考核及淘汰 第十五条 建立南阳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考核管理机制。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和用才单位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证书的; (三)资助期内不再与我市用才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五)合同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它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 团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对象是指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市外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柔性引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评价、认定、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市外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聘请市外人才来宛开展短期兼职、返聘已退休市外人才来宛工作、聘请旅居我市休假的市外人才在宛开展服务,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对口支援:与市外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集中、定向、定期选派优秀人才为我市用才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四)技术入股:与市外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五)经评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用才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二)约定一年以上服务期限,明确在宛服务次数(时间)。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在宛服务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七条 柔性引才办理程序: (一)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常年接受申报,用才单位将柔性引才有关材料,报送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的评审认定,按照《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办法(试行)》进行; (三)经评审认定为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颁发《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证书(柔性)》,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协议期间除享受与用才单位协议约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一)根据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完成情况,经认定,按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在宛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三)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万元奖励; (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宛实施转化的,可根据我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用才单位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市、县区人社部门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六)对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第九条 鼓励用才单位给予柔性引进的人才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条 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柔性引进人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对用才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之间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缴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引才有关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用才需求,开展招才引智服务工作。用才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加强与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高校的联系,主动开展柔性引进人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高技能人才激励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培养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准,经培养考核鉴定并取得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对企业、培训机构的资助: (一)对我市企业、培训机构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并取得高级工、技师资格的,按技能等级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资助。根据企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养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拨付资金。 (二)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高技能人才素质提升培训的企业,按人均1000元给予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开展的培训申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过程等全程监督和把关。培训结束经评审认定委员会认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拨付资金。 第四条 对个人的资助: (一)对在宛高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给予个人1000元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学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资助学生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拨付资金。 (二)对参加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个人2000元资助。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参照河南省当年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资助对象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拨付资金。 第五条 南阳市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选择20个职业工种,每个工种1名,共20名。被评选为南阳市首席技师的给予每人1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初审,评审认定委员会评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认定满3年的市级以上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资助,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造就创新型、复合型、战略型人才,结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博管〔2011〕5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以下简称研发基地) 是指在本省境内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由博士、博士后及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从事研发工作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在工作站或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我市工作站和研发基地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设立工作站、研发基地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博士后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工作站、研发基地的评估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市博士后补贴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 (六)其它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七条 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建立研发基地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 第八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报设站。 第十条 申报设立工作站的程序: (一)申报。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筛选、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推荐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 (三)审批。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初评后上报;经专家评议,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工作站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成立专门的领导协调机构,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抓,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博士后研究课题及招收计划、科研工作的指导、具体时间安排等),于每年年初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具体评估办法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研发基地的设立 第十五条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研发基地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研发基地的设立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建立研发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经济实力,未设立工作站的科研院所、学校、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好的科研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原则上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项目,并取得科研成果; (四)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并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建立研发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较强,生产、技术开发条件较好,未设立工作站的各类企业; (二)具备研发能力(包括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设备),具有市场前景较好的创新技术项目; (三)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诚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确保研发项目顺利实施; (四)能为研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八条 建立研发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推荐选拔,进行初审后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考核、专家评审,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下发通知。 第十九条 鼓励研发实力雄厚、研究课题充足、经营状况良好、能够长期作为博士后培养基地的园区或企业建立研发基地,探索博士后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新途径。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二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博士后进站年龄和博士毕业年限限制。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考核符合条件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研发基地应与流动站或工作站联合进行招收博士。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发布信息。设站单位根据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选定课题,确定招收条件和程序,编制博士后招收简章,通过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利用媒体、互联网、学术交流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开发布。 (二)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委托或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确定人选。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筛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四)签订协议。人选确定后,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五)进站备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我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留学博士来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根据其研究方向和设站单位的项目需求,自主选择设站单位。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及两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籍博士来宛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领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及两名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一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设站单位办理入境及进站手续。 第二十五条 设站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须将《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博士后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及《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等材料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进站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入研发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先与研发基地单位沟通,确定研发课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交博士毕业证等相关材料,经与研发基地合作的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招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开展研发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由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创新团队成员承担科研项目。 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需填写《博士后研发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项目登记表》,双方在表中签署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时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 博士后人员每年在岗时间保证在八个月以上;兼职从事项目合作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须保证研发时间,按时完成研发任务。 第二十八条 研发基地与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应提供科研支持和技术指导,协助研发基地单位做好项目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等工作。研发基地单位应向流动站或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工作站、研发基地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办公设施、科研经费、后勤保障等。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企业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应更加注重获得专利、发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对研究成果突出、贡献较大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应予退站。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 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博士后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博士后人员各种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博士后人员在研发基地工作时限一般为两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经研发基地单位同意,可根据需要延长一年,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与研发基地合作的时间不限。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待遇与本单位职工相同。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一)申请。博士后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站应举行出站报告会或采取其它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三)出站。评审、考核通过,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考核合格,由省博士后管理部门颁发《河南省博士后证书》。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在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宛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新建立的工作站给予每站30万元资金补助,新建立的研发基地给予每站20万元资金补助。 第四十条 现有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四十二条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河南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项目资助的,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扶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进一步促进大学生创业,结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创业培训、创业(开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扶持四个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创业培训 第三条 培训对象 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第四条 培训内容 创业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毕业学年大学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对有创业计划的学生(如持有自主创业证的),可以组织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已经开办企业的可以开展创业初期人员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创业实训采取两种模式,一种为计算机仿真培训,时间3天,完成创业实训报告;一种为微创业实训,学员以创业者身份参加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实训,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完成创业实训报告。创业实训由授权创业实训机构承担。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每模块不得少于24学时(每学时45分钟),每班人数不得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不得少于56学时,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培训时间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可利用晚上和白天组合进行),但总学时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开班信息表、课程安排表等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后,由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创业培训技术规范,认真做好考勤,规范档案管理,建立学员评价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学员完成创办(改善)企业计划书(创业想法分析书或创业实训总结),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七条 申领程序 培训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培训补贴申请,需提供培训补贴申请表、开班信息表、培训花名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创业(开业)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 初次创业的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 第九条 补贴标准 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人是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取得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3人)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大学生身份证和毕业证(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 (二)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吸纳就业人数及经营记录有关单据; (四)《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开业)补贴。毕业学年大学生由所在高校汇总后向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每人和每个营业执照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拟定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创业(开业)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合伙经营。符合第(一)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三)组织就业。组织符合第(一)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最高贷款总额度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经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组织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和反担保 (一)市、县区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各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5)保证金; (6)联保; (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2.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 (2)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应提供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等相关证明; (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第十八条 申领程序 申请人可以向创业地的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进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实地调查、集体评审,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创业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分别给予2万元至1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标准分为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节能降耗、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实体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扶持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园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含留学来宛创业人员); (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 (四)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 (五)管理团队能力较强,管理制度健全; 同一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每年上半年5月20日以前和下半年10月20日以前各组织一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以创业孵化园区为单位进行,每个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需核对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股权结构及证明材料(如股权证明、章程等);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 (五)申报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片(电子版),专利证书或专业资质证书照片(电子版); (六)PPT演示文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市场前景、企业优势、创业团队等,篇幅限制在8分钟以内(仅提供电子版); (七)进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场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申领程序 创业者向所在创业孵化园区提交申报材料,创业孵化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后,与园区概况等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至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园区15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或项目法定代表人(限个体经营)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需资金从市、县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设立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实施。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计划,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受理《办法》规定需要资助(奖励)的个人、项目所在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才单位)申报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审批意见,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使用手续。 (三)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审核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会同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管理 第五条 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编制预算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按照“上打下”的方法编制预算,即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上年审定的结果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列入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预算,按实际需要编制年度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九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不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适用范围、标准及开支内容 第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办法》中所规定的 “创新创业支持”、“工作生活待遇”、“人才激励及培养”等有关事项,具体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个人相关的开支内容,作为奖励和补贴,归个人使用,主要包括: (一)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岗位津贴、差旅补助、医疗补贴; (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科技成果奖励; (三)高端外国专家一次性资助; (四)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及相当层次专家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市级相关荣誉者的津贴; (六)对考取或评定相当职业资格者的资助; (七)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与人才发展相关项目资金(含对单位、项目的奖励资金)的用途范围和开支内容,按照《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作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受理及拨付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用才单位或个人。 申请资金需按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受理主体是各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按相关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申请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定期考核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用发挥情况。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必须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支持高层次人才来宛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来源为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用于支持从事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并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股权的企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30—50万元。 第四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应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对初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结果,拨付科技开发启动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阳市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控股或拥有不低于30%的股权。 第八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属国内领先,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急需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三)项目的实施能带动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持续自主创新能力,经济效益显著,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申请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申请书》; (二)《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五)证明项目先进性的辅助材料,如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燃烧动力费、试验外协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条件建设费、成果推广费、场租费、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第十一条 国内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科技开发启动资金总额的30%。其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的费用支出比例分别不超过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5%。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科技局签订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合同书,明确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成果及验收指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获得立项后,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50%,其余部分在合同期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 第四章 考核及验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提交《南阳市科技开发启动资金项目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完成及转化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结余,上缴市财政,结余资金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开发启动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停拨经费并终止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南阳市相关人才工程(计划)资助项目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支持海内外各类人才来宛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来源为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启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实行单独设账、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资金拨付 第五条 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已在南阳市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地、相关人员到位并在南阳实地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项目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要求; (三)拥有发明专利等独立知识产权或掌握技术创新成果,其技术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四)项目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能形成较大的产业规模,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有较大推动作用。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启动资金的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根据核定结果,拨付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 第七条 启动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 (二)《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五)创新创业启动资金项目使用方案; (六)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经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100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金额首批拨付50万,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其销售、科技投入、知识产权等指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再下拨剩余50万。 第九条 启动资金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包括研发及产业化所需办公室、厂房、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的费用,研发条件、生产环境改善的费用,技术研发和购置的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项目监督及考核 第十条 建立启动资金项目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在获得启动资金支持后五年内,每年需向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市场销售、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创造等基本运行信息。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启动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调整(包括并购、变更、减资、注销、迁移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由于市场、政策等客观因素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允许企业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实施进度等。对于诚信经营、非主观因素造成的企业倒闭,允许项目办理结题手续,经有资质财务机构审计后,在清算时要追偿一定的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启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项目资助,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及团队金融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的各类人才及团队(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并按下限收取担保费用。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在收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手续。 第四条 对获得风险投资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可向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申请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在收到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手续。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审定可纳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范围的,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要求,在向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后,优先使用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纳入“南阳市重点培育100家高成长骨干企业”并获得银行贷款的,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的,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实际利用月数/12;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实际利用月数/12,最多不超过200万元。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将贴息资金划拨企业账户。 第七条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宛政〔2015〕19号),优先将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纳入全省、全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优先享受上市后备企业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成功在资本市场融资的,除享受宛政〔2015〕19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5〕77号)要求,在我市成立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周转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定期组织免费金融知识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讲座、论坛等形式,普及现代金融和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提高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融资能力。 第十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的信贷金融支持。按照支持力度不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阳中心支行、南阳银监分局评审认定后,在年度全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中,分别享受加分或专项奖励。 (一)对开设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信贷专营部门,并成功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等类型创新业务的,给予3分奖励。 (二)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提供金融贷款的,每新增投放贷款400万元,给予1分奖励(400万以下按1分计算),最高不超过5分。 (三)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业企业新增贷款额最多的,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4〕54号)三等奖标准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各类人才(宛发〔2015〕19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的人才)。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人社、卫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待遇: A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5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院派专人全程陪同就诊;专家巡诊、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B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4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院派专人全程陪同就诊;专家巡诊、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C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3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院派专人陪同就诊;专家巡诊、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D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2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专家会诊、健康保障等服务;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E类人才享受待遇:在享受一般医疗待遇基础上,每年发放1000元专项医疗补助;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住建、人社、财政、监察、发改、国土、房管、审计、工信、农业、卫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安家费补助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 第六条 安家费补助。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D类、E类)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人才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补贴标准为100万元;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补贴标准为60万元;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补贴标准为40万元; (四)市级领军人才(D类)和高级人才(E类),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 安家费补助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七条 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中心城区达到竣工分配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使用,做到“应保尽保”。对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八条 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二)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三)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优惠待遇。 第九条 积极扩展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来源渠道。 (一)新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能力、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条件,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实际住房需求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建。在我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拿出一定数量房源用于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需求。 (三)回购或购买。整合社会存量房源资源,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实际住房需求,合理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需市级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它实施主体(含购买主体)负责落实;需县区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人才租赁住房的价格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实行差额化确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安家费补助及住房租赁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时根据需要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 2.《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4.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5.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劳动合同和半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对申报情况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发放安家费补助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安家费补助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合同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次月起自然终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不再履行与我市用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对在安家费补助和公共租赁住房办理中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的各类人才(宛发〔2015〕19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在我市就读的学校实行全覆盖,包括全市所有公办、民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基础教育,首次入学或转学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来我市接受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不论申请人是否落户南阳或在南阳是否拥有合法居所(指拥有产权),其子女学前教育入园(转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可根据高层次人才工作暂住地,由市、县区教育局按照就学意向在全市范围内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来我市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由市、县区教育局按照就学意向,结合高层次人才子女中招成绩,优先安排在本行政区域内优质高中入学(转学)。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转学的,原则上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凭《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按照其就学意向,协调安排相关学校优先办理入学、转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的,按照就学意向妥善安排。 第六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四)户口本。 第七条 申请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的,需提交《南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申请普通高中转学的,需提交《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证明》。 第八条 各地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本办法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第九条 各地教育部门每年10月底前将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安置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及团队落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落户南阳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获得《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的各类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南阳市落户时,可在我市辖区内自愿选择落户地,不受市域范围工作地的限制。根据高层次人才意愿,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工作单位或公安机关设定的“高层次人才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落户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本人申请在南阳市城区或县城区落户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证书》、迁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迁入居民户口呈批表,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政服务窗口(未设服务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在南阳市城区或县城区落户的,由申请人或委托人携带迁移人员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填写申请迁入居民户口呈批表,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户政服务窗口(未设服务窗口的,可到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由户籍民警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签发《户口准迁证》。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业务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列出宛发〔2015〕19号文件中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征收税种具体说明。第二章 国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具体项目的说明;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四条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五条 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六条 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八条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无。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企业,纳税申报时直接计算享受。 第三章 地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3.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无。 (二)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三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3.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流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年度备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 5.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有: 1.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文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
第二十条 各县区和用才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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