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07 09:40 我要投稿
按照《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和《河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查成本公开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豫发改价管[2011]1208号)文件要求,淅川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对我县自来水公司2013年至2015年供水成本监审情况进行公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我单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
公开时间:2016年6月1日至6月15日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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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6922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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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自来水公司
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淅川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淅川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监审结论为:2015年单位供水成本1.84元/立方米。
一、成本监审项目
淅川县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
二、基本情况
淅川县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85年,属淅川县住建局下属二级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截止2015年底,公司资产7981.48万元,负债7544.82万元。主业从业人数192人,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3.00万立方米,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2.00万立方米,现有4个供水厂,拥有DN75mm以上供水管网75公里。
公司报表显示2013年、2014年、2015年供水总量分别为705.87万立方米、734.07万立方米、737.97万立方米,售水总量分别为299.59万立方米、382.15万立方米、402.01万立方米。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94.32万元、630.54万元、663.32万元,主营业务净利润分别为:-366.36万元、-268.51万元、-358.84万元。
三、成本监审内容
主要对淅川县自来水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供水生产经营、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各项成本进行了核定,按规定核增、核减了部分定价成本。
四、成本监审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
(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七)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
五、成本监审程序
(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通知经营者上报成本资料。
(二)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
(三)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四)对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五)调查了解企业生产流程、设施建设、设备利用及资产构成等情况。
(六)查阅有关政府部门及中介机构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对各项成本费数据进行核对。
(七)对成本数据进行归集、审核、调整和核算,计算供水定价成本。
(八)向经营者反馈成本监审情况。
(九)提交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六、成本审核
(一)成本构成
城市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制水成本和输配成本是指企业成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期间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经监审,核定的成本数据如下:
1、 制水成本(含输配成本)
2013年、2014年、2015年制水成本(含输配成本)总额分别为642.41万元、658.28万元、817.74万元。其中:
(1)原材料费。三年分别为1.18万元、0.18万元、0.31万元。
(2)动力费。三年分别为272.56万元、284.16万元、296.54万元。
(3)修理费。三年分别为23.35万元、13.63万元、47.08万元。
(4)职工薪酬。三年分别为194.94万元、214.05万元、321.35万元。
(5)固定资产折旧。三年分别为140.82万元、144.37万元、145.58万元。
2、期间费用
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421,79万元、336.12万元、458.75万元。其中:
(1)管理费用。三年分别为278.00万元、187.33万元、240.98万元。
(2)销售费用。三年分别为143.39万元、155.03万元、217.81万元。
(3)财务费用。三年分别为0.40万元、-6.25万元、-0.05万元。
(二)成本核增核减
按照定价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公司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部分原始凭证、票据为基础,在核算中,对部分成本数据进行了核增核减。
1、职工薪酬。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监审办法》)规定,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社会保障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核增4.20万元、42.03万元、138.37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根据《监审办法》并结合实际,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和残值率取中值核算,三年分别核增60.61万元、62.09万元、62.26万元。
3、修理费。按照规定标准核算,三年分别核增6.62万元、9.09万元、49.55万元。
4、管理费用。2013年核增70.08万元,2014年核减44.26万元,2015年核减18.94万元。
5、销售费用。三年分别核增26.37万元、34.94万元、80.24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核增定价成本167.88万元、103.89万元、311.48万元。
(三)管网漏损率
根据《监审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计算,管网漏损率为17%。2013年、2014年、2015年核算定价成本的水量分别调增为585.87万立方米、609.28万立方米、612.51万立方米。
七、监审结论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审核,淅川县自来水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供水定价总成本分别为1068.97万元、997.60万元、1277.60万元。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1.81元/立方米、1.63元/立方米、2.08元/立方米。
根据三年审核结果,确定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1.84元/立方米。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根据有关规定,淅川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成本核算资料,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由该单位负责。
(二)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监审单位不承担责任。
附表:淅川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费用核定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
供水成本费用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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