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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全面实施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摘要]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7月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8号),我县全面实施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通知》明确指出,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

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7月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豫卫指导〔2016〕8号),我县全面实施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通知》明确指出,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生育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等。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登记时,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并对所登记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区域生育登记服务的组织领导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夫妻需要生育登记凭证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应为其出具生育登记服务证(省卫生计生委不再统一印制)。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为生育登记对象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方便群众办理住院分娩补助、生育保险等手续。

《通知》要求,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继续实行审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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