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1-16 14:11 我要投稿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通知和通告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县城建成区内即日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区域内(将军路以西、宁西铁路以南、平安大道以北、航天大道以东),全时段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搬离。
三、公安、安监、城管、工商食药、环保、质监、商务、交通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要将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要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安、安监、城管、工商食药、环保、质监、商务、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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