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3 12:07 我要投稿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推进简政放权、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说,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或者出售住房,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提出购房税收优惠申请的时候需要了解纳税人的婚姻信息。
为什么要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呢?刘涛介绍,为了方便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办事负担,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当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另外,税务部门仍然需要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
刘涛说,站在民政部门的角度,这是落实国务院要求,方便群众办事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办事部门可以通过和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来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介绍,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的政策一个是卖方个人所得税,一个是买方契税。对于卖方,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唯一住房持有五年以上可以免税。关于买方契税,优惠政策的核心是结合家庭住房套数。税务部门在接收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之后,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一起来判断纳税人家庭住房套数。(记者 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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