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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法院通报村干部职务犯罪 两年来37名村官落马

[摘要]12月25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两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公布了13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淅川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3件,审结26件。这些“村官”所涉罪名主要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

12月25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两年来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公布了13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淅川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3件,审结26件。这些“村官”所涉罪名主要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共有37名罪犯受到处理,其中31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20名罪犯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名罪犯被判处拘役刑罚,3名罪犯被单处罚金,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编造移民资料 骗取扶持金8万元
  
  2006年11月,周某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某担任某村委会副主任,两人利用职务便利,编造虚假移民人口材料骗取国家移民后期扶持资金81900元。案发后,二人将获得赃款全部退缴给国家。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林地流转经营 中饱私囊17万元
  
  李某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淅川县某专业合作社为承包该村林地,于2013年春通过他人与李某协商承包林地事宜,以“辛苦费”名义向李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此后,李某通过签订林地流转经营合同的形式将该村荒山林地1.7万亩承包给该专业合作社,并收取承包款17万元,后将该款据为己有。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时,李某向该专业合作社退还10万元,案发后,李某家属又退缴赃款7.6万元。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判令追缴李某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被免职不移交 挪用资金80万元
  
  张某担任某村村民小组会计,2012年8月,张某被免职,但始终未将其经管的会计账目、现金移交给后任会计,并将其控制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补偿款80万元挪给其亲戚使用,直至案发后,张某才将该80万元予以退缴。淅川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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