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2-06 10:10 我要投稿
“我以为躲远点,你们法院就拿我没办法。没想到,还是把我逮回来了。这个时候还了钱还得被判刑啊!”2月4日下午(农历正月初八),在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詹某非常懊悔。
为分遗产兄弟上公堂
詹某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与原告詹某某是亲兄弟。据原告诉称,两人的母亲和父亲先后于2013年、2014年去世,父母去世后所留的遗产在被告詹某处,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分割遗产均被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审理查明,两人母亲去世时原告詹某某可获得遗产为3416.67元,父亲去世时原告可获得遗产为2500元,故原告詹某某应分得的遗产为5916.67元。
2015年2月,淅川法院判决被告詹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詹某某继承遗产5916.67元,詹某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同年7月,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无视法院判决受严惩
判决生效后,詹某拒不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远逃西藏躲避。詹某某遂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詹某对淅川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置之不理。2016年10月,淅川县法院以詹某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移交至淅川县公安局。
2017年1月24日,在公安干警的配合下,办案人员将远在西藏的詹某抓捕,并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月4日,节后上班第二天,詹某家人很快送来了执行款和罚款,并向执行干警诚心悔过,请求获得法院谅解,给詹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案人员考虑到詹某已履行完毕,有悔过表现,当日下午将詹某从淅川县看守所带回法院进行批评教育。
虽然詹某已经履行了该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他是在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下履行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淅川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李伟东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老赖”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履行完毕的实际,届时,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酌定从轻处罚。
同时,也提醒“老赖”们:对于法院判决的文书要尽快主动履行。否则,无论跑到天涯海角,法院也会将你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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